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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动产抵押评估业务事项的通知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时间:2021-06-02 16:40:09访问量:

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动产抵押

评估业务事项的通知

赣市公积金字〔2021〕7号

机关各科室,各分中心:

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和市财政局《关于要求取消备选库终止采购活动的函》规定,从2021年3月29日起,终止市中心采购评估服务项目的采购活动。经市中心同意,现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动产抵押评估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动产抵押评估服务项目采购活动。

二、购买二手房申请贷款的,以该套二手房增值税发票金额作为不动产抵押价值。

三、购买期房用现房抵押的,可按抵押现房所在地税务部门询价值的1.2倍作为不动产抵押价值。不动产咨询清单须作为业务档案留存。

四、对于向税务部门询价后有较大争议的,可由分中心委托当地有资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按500/宗支付。各分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1-2家评估机构,报政策指导科备案。

五、本通知自202161日起执行。

附件:询价函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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