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序号 |
15 |
事项主题 |
提取服务 |
事项名称 |
租房提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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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公积金缴存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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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承租人及其配偶在提取人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2.提取人须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 个月(即90天)以上; 3.符合条件的提取人包含:承租人本人及配偶。 (可选择按年、按月或按季提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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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租赁廉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 (1)提取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婚姻证明; (2)提取人中行、农行、工行、建行、赣州银行、招商银行、邮储银行、农商银行任一银行的存折(一类账户卡)或社会保障卡。(夫妻双方提取的,应提供各自的银行卡或存折原件); (3)房屋租赁合同。 2.租赁普通自住住房提取 (1)提取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婚姻证明; (2)提取人中行、农行、工行、建行、赣州银行、招商银行、邮储银行、农商银行任一银行的存折(一类账户卡)或社会保障卡。(夫妻双方提取的,应提供各自的银行卡或存折原件); (3)申请人告知承诺书及部门核查申请人在工作所在地不动产权证明。 注:1.符合人才优惠政策的,需提供相关人才资格认定证明。 2.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新市民、青年人(新市民是指在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时未获得赣州市户籍或获得赣州市户籍不满三年的职工;青年人是指在办理提取手续时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的职工),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可按月全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用于支付房租。当月提取额按上月缴存额度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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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流程图) |
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分中心受理初审→归集提取科审批→支付住房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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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和标准 |
不收取任何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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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赣市公管委字[2021]2号、赣市公积金字[2021]8号、赣市公管委字〔202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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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即时受理即时办结,对需要相关单位协查后的提取,协查后准予办理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提取申请人对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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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各分中心、受托银行网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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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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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办理渠道 |
支持手机APP、赣服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