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两个办法”中有关业务政策的通知
赣市公积金字〔2021〕8号
机关各科室,各分中心: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提取管理办法》和《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通过并印发,现将“两个办法”中有关业务政策确定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归集政策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核定的缴存基数执行时间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2.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办理单位和职工信息变更业务,应填写《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一)和《住房公积金职工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二),提交分中心审批。
3.新安置的军转人员从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按本单位相同职级相关工资组成计算。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1.住房公积金提取不计入住房公积金使用次数且不受使用次数限制。
2.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同一套自住住房同一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只限提取一次。
3.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下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和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按年提取业务,一年仅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一自然年度正常还款本息(不含逾期产生的罚息和提前部分还款本息),申请提取时间可为当年年度任一工作日。
4.办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不受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贷款状态限制。
5.购买拍卖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可参照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流程办理。
6.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次性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存储余额,不得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住房面积)按每平方米900元计算的建造总价。
7.涉及司法部门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行为,按照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通知》规定处理。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2011年4月20日(含)之后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入住房公积金使用次数。
2.鉴于目前全国不动产登记查询系统尚未联网,各分中心要相互配合协助查询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不动产权(自住住房)登记情况,户籍所在地暂限定为赣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3.在赣州市中心城区(章贡区、蓉江新区、经开区、南康区和赣县区)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在赣州市其他县(市、区)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
4.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不得低于所购住房总价的30%,贷款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总价的70%;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不得低于所购住房总价的50%,贷款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总价的50%。
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不得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住房面积)按每平方米1500元计算的建造总价;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不得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住房面积)按每平方米750元计算的建造总价。
6.购买拍卖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参照购买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办理。
7.信誉良好、房地产开发资质为一级或二级的企业,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的3%交存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保证金;信誉良好、房地产开发资质为三级、四级或暂定级资质的企业,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的5%交存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保证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准入手续,无需再提供土地或在建工程是否抵押证明资料。
8.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9.住房公积金贷款计算公式:
职工可贷金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最长可贷款年限×缴存时间系数+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余额×个贷率系数
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为分别计算个人可贷金额之和,但不得超过购房所在地的贷款最高额度。首付款与贷款额之和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总价。
缴存时间系数(附件三)视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而定;个贷率系数(附件四)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营运情况适时作调整,以上一年度12月底的数据确定;2021年我市个贷率系数取值为6。
四、本通知各项业务政策规定与“两个办法”同时执行。如遇上级部门政策调整,市中心将另行文通知。
五、各分中心要在服务大厅醒目位置张贴本通知,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附件:1.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
2.住房公积金职工信息变更申请表
3.缴存时间系数表
4.个贷率系数表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6月24日
附件1:
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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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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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 更项目 |
请选择单位信息变更项目,并在¨中打“√” □(1)单位名称 □(2)单位详细地址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收款账户信息变更 □(5)付款账户信息变更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7)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电话 □(8)单位经办人 □(9)单位经办人联系电话 □(10)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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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项目 (可填写变更项目序号) |
原 内 容 |
变 更 后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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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上述情况与原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现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经办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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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中 心 审 批 意 见 |
经审核,同意办理。 审核人: 分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
说明:1.本表一式二份,公积金中心、单位各一份。
2.单位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时,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人变更时,应在变更内容里填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
人姓名和证件号码。
附件2:
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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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积金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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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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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公积金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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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变更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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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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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项 (打“√”)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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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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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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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姓名或证件号码与原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现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经办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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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中 心 审 批 意 见 |
经审核,同意办理。 审核人: 分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
说明:1.本表一式二份,公积金中心、单位各一份。
2.单位或职工个人办理此项业务时,需提供经办人及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3.在公安系统中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相关
证明材料。
附件3:
缴存时间系数表
缴存时间 |
6≤缴存时间≤12个月 |
12<缴存时间≤24个月 |
24<缴存时间≤36个月 |
缴存时间>36个月 |
缴存时间系数 |
0.3 |
0.4 |
0.5 |
0.6 |
附件4:
个贷率系数表
个贷率 |
100%<个贷率 |
95%<个贷率≤100% |
90%<个贷率≤95% |
85%<个贷率≤90% |
个贷率≤85% |
个贷率系数 |
4 |
5 |
6 |
7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