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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两个办法”中有关业务政策的通知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时间:2021-06-24 11:33:02访问量:

关于确定“两个办法”中有关业务政策的通知

赣市公积金字〔2021〕8号

机关各科室,各分中心: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提取管理办法》和《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通过并印发,现将“两个办法”中有关业务政策确定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归集政策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核定的缴存基数执行时间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2.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办理单位和职工信息变更业务,应填写《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一)和《住房公积金职工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二),提交分中心审批。

3.新安置的军转人员从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按本单位相同职级相关工资组成计算。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1.住房公积金提取不计入住房公积金使用次数且不受使用次数限制。

2.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同一套自住住房同一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只限提取一次。

3.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下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和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按年提取业务,一年仅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一自然年度正常还款本息(不含逾期产生的罚息和提前部分还款本息),申请提取时间可为当年年度任一工作日。

4.办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不受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贷款状态限制。

5.购买拍卖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可参照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流程办理。

6.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次性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存储余额,不得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住房面积)按每平方米900元计算的建造总价。

7.涉及司法部门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行为,按照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通知》规定处理。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2011年4月20日(含)之后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入住房公积金使用次数。

2.鉴于目前全国不动产登记查询系统尚未联网,各分中心要相互配合协助查询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不动产权(自住住房)登记情况,户籍所在地暂限定为赣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3.在赣州市中心城区(章贡区、蓉江新区、经开区、南康区和赣县区)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在赣州市其他县(市、区)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

4.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不得低于所购住房总价的30%,贷款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总价的70%;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不得低于所购住房总价的50%,贷款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总价的50%。

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不得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住房面积)按每平方米1500元计算的建造总价;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不得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住房面积)按每平方米750元计算的建造总价。

6.购买拍卖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参照购买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办理。

7.信誉良好、房地产开发资质为一级或二级的企业,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的3%交存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保证金;信誉良好、房地产开发资质为三级、四级或暂定级资质的企业,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的5%交存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保证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准入手续,无需再提供土地或在建工程是否抵押证明资料。

8.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9.住房公积金贷款计算公式:

职工可贷金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最长可贷款年限×缴存时间系数+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余额×个贷率系数

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为分别计算个人可贷金额之和,但不得超过购房所在地的贷款最高额度。首付款与贷款额之和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总价。

缴存时间系数附件三视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而定;个贷率系数附件四根据市住房公积金营运情况适时作调整以上一年度12月底的数据确定2021年我市个贷率系数取值为6。

四、本通知各项业务政策规定与“两个办法”同时执行。如遇上级部门政策调整,市中心将另行文通知。

五、各分中心要在服务大厅醒目位置张贴本通知,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附件:1.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

2.住房公积金职工信息变更申请表

          3.缴存时间系数表

          4.个贷率系数表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6月24日   

附件1:

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账号

单位名称

更项目

请选择单位信息变更项目,并在¨中打“√”

□(1)单位名称    □(2)单位详细地址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收款账户信息变更  □(5)付款账户信息变更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7)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电话  □(8)单位经办人 □(9)单位经办人联系电话  

□(10)其他

变更项目

(可填写变更项目序

原  内  容

变 更 后 内 容

本单位上述情况与原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现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经办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经审核,同意办理。

审核人:                 分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一式二份,公积金中心、单位各一份。

2.单位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时,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人变更时,应在变更内容里填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

人姓名和证件号码。


附件2:

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

单位名称

单位公积金账号

职工姓名

职工公积金账号

个人信息变更内容

变更原因

变更事项

(打“√”)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变更前

变更后

职工姓名或证件号码与原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现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经办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经审核,同意办理。

审核人:        分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一式二份,公积金中心、单位各一份。

2.单位或职工个人办理此项业务时,需提供经办人及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3.在公安系统中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相关

证明材料。


附件3:

缴存时间系数表

缴存时间

6≤缴存时间≤12个月

12<缴存时间≤24个月

24<缴存时间≤36个月

缴存时间>36个月

缴存时间系数

0.3

0.4

0.5

0.6

附件4:

个贷率系数表

个贷率

100%<个贷率

95%<个贷率≤100%

90%<个贷率≤95%

85%<个贷率≤90%

个贷率≤85%

个贷率系数

4

5

6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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