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公管委字〔2025〕12号
关于提高星级绿色建筑商品住宅住房
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相关决策部署,更好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满足人民群众对“好房子”的新期待,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提高星级绿色建筑商品住宅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贷款额度
1.缴存人购买符合我市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商品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可贷额度在现行贷款计算公式的基础上上浮20%,但最高不得超过我市普通商品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
2.缴存人购买符合我市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商品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上浮50%;贷款可贷额度在现行贷款计算公式的基础上上浮40%,但最高不得超过调整后的绿色建筑商品住宅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
二、其他事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星级绿色建筑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准入时,需提供承诺完成星级绿色建筑竣工评价的承诺书和施工图审查机构通过江西住建云系统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绿色建筑审查得分须60分及以上),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项目还需提供绿色建筑预评价专家评审意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后及时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星级绿色建筑商品住宅转为二手房交易时,按普通商品住房受理,贷款额度不再上浮。
3.本最高贷款额度和可贷金额上浮政策与其他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和可贷金额上浮政策不叠加使用。
本政策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以业务受理时间为准。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