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化“商转公”业务办理条件
当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低于95%(含)时,“商转公”业务办理时限条件统一调整为“a借款申请人须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偿还原商业贷款期限满12个月(含)以上,且近12个月还款期间无逾期记录”。其他贷款条件不变。
解读:
1.当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低于95%(含)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偿还原商业贷款时限上不再区分单双职工。
2.缩短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偿还原商业贷款时限。当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低于95%(含)时,“商转公”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限与申请其他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一致,偿还原商业贷款时限统一降低至12个月(含)以上。
政策调整后办理条件:
个贷率≤95%时
除应当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外,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申请人为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
2.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偿还原商业贷款满12个月(含)以上,且近12个月还款期间无逾期记录。
3.用于商转公贷款抵押的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且权属明晰,并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调整“商转公”贷款额度规定
将“购买原抵押房屋时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的,申请‘商转公’贷款的额度须扣除已提取金额”的规定调整为“购买原抵押房屋时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的,申请‘商转公’贷款的额度加上已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原抵押房屋总价”。
举例:
缴存人张三购买一套100万元的商品住房时,申请商业贷款80万元,办理购房提取30万元,还款满12个月及以上后,贷款余额为75万元,符合“商转公”转贷条件。按原政策,最高可贷金额为75-30=45万元;政策调整后,最高可贷金额为100-30=70万元。
(三)若原商业贷款首付款比例低于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的,“商转公”转贷金额不得超过扣除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后的房屋总价。
举例:
缴存人张三购买一套100万的商品住房时,申请商业贷款,首付款比例为15%,贷款金额为85万元。还款满12个月及以上后,贷款余额为81万元,高于现行我市新建商品住房转贷抵押率100×80%=80万元。因此,最高可转贷金额为80万元。
注意:实际可贷金额还需根据贷款计算公式综合确定。
(四)缴存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办理了首付款提取或购房提取,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的额度须扣除已提取金额”的规定,调整为“贷款额度加上已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举例:
1.缴存人购买了一套100万元的新建商品住房,办理首付款提取公积金30万元。按原政策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金额为100-30-30=40万元;政策调整后,最高可贷金额为100-30=70万元。
2.缴存人购买了一套100万元的新建商品住房,以自筹资金支付首付款20万元,办理购房提取金额30万元。按原政策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金额为100-20-30=50万元;政策调整后,最高可贷金额为100-30=70万元。
注意:实际可贷金额还需根据贷款计算公式综合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