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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办法”专题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时间:2021-07-09 17:20:07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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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个办法新闻发布会

2.政策解读

3.赣市公管委字〔2021〕2关于印发《赣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提取管理办法》和《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4.赣市公积金字〔2021〕8号关于确定“两个办法”中有关业务政策的通知


“两个办法”中相关业务政策的确定事项如下


一、归集方面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核定的缴存基数执行时间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2.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办理单位和职工信息变更业务,应填写《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一)和《住房公积金职工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二),提交分中心审批。

3.新安置的军转人员从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按本单位相同职级相关工资组成计算。

二、提取方面

1.住房公积金提取不计入住房公积金使用次数且不受使用次数限制。

2.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同一套自住住房同一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只限提取一次。

3.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下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和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按年提取业务,一年仅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一自然年度正常还款本息(不含逾期产生的罚息和提前部分还款本息),申请提取时间可为当年年度任一工作日。

4.办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不受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贷款状态限制。

5.购买拍卖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可参照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流程办理。

6.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次性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存储余额,不得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住房面积)按每平方米900元计算的建造总价。

7.涉及司法部门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行为,按照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通知》规定处理。

三、贷款方面

1.2011年4月20日(含)之后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入住房公积金使用次数。

2.鉴于目前全国不动产登记查询系统尚未联网,各分中心要相互配合协助查询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不动产权(自住住房)登记情况,户籍所在地暂限定为赣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3.在赣州市中心城区(章贡区、蓉江新区、经开区、南康区和赣县区)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在赣州市其他县(市、区)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

4.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不得低于所购住房总价的30%,贷款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总价的70%;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不得低于所购住房总价的50%,贷款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总价的50%。

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不得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住房面积)按每平方米1500元计算的建造总价;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不得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住房面积)按每平方米750元计算的建造总价。

6.购买拍卖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参照购买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办理。

7.信誉良好、房地产开发资质为一级或二级的企业,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的3%交存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保证金;信誉良好、房地产开发资质为三级、四级或暂定级资质的企业,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的5%交存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保证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准入手续,无需再提供土地或在建工程是否抵押证明资料。

8.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9.住房公积金贷款计算公式:

职工可贷金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最长可贷款年限×缴存时间系数+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余额×个贷率系数

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为分别计算个人可贷金额之和,但不得超过购房所在地的贷款最高额度。首付款与贷款额之和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总价。

缴存时间系数视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而定;个贷率系数根据市住房公积金营运情况适时作调整以上一年度12月底的数据确定2021年我市个贷率系数取值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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