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赣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对应协议编号:
本 |
姓 名 |
|
联系电话 |
|
性 别 |
|
身份证号 |
|
|
婚姻状况 |
|
户籍所在地 |
|
|
居住住址 |
|
|||
委托扣款 |
|
委托扣款银行卡号(限I类卡) |
|
|
配偶 |
姓 名 |
|
联系电话 |
|
性 别 |
|
身份证号 |
|
|
缴存 信息 |
缴存基数(元) |
缴存比例(%) |
月缴存额(元) |
缴存起始年月 |
|
|
|
年 月 |
|
开户 |
□新开户 □已有账户 |
|||
个 |
本人已知悉并遵守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及《赣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书》,自愿申请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专户,通过委托代扣代缴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承诺所提供的各项信息真实、准确,并承担法律责任。 |
|||
中心 |
经审查,该申请人符合缴存开户条件。
审批日期: 年 月 日 |
备注:1.开户银行限我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赣州银行任一受托银行;2.缴存基数:指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实际收入;3.缴存比例:最低5%,最高为12%。4.月缴存额: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以元为单位,个位取整;5.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必须在当年度公积金中心确定标准的上下限之间;6.缴存起始年月:申请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的当月。
附件2
缴存和使用协议编号:
赣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协议书
甲方: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乙方(缴存人):
根据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赣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之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现签订并共同遵守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共同承诺自愿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赣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的约束。
二、乙方保证申办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意愿和各项信息真实、准确,并承担一切责任。
三、乙方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按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月缴存额度及时足额进行缴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缴存人个人所有,个人账户资金和资金使用的管理授权甲方负责。
四、乙方在申请开户缴存的当月起,按甲方要求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确保银行借记卡内始终保留一个月以上的月缴存额。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则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须符合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赣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之规定。
五、乙方授权甲方每月1日(节假日顺延)从其指定的委托扣款银行账户中代扣乙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乙方委托资料内容如下:
第一顺序扣款人:
缴存人姓名:
缴存人身份证号码:
住房公积金账号:
委托扣款银行:
委托扣款账(卡)号:
联系电话:
第二顺序扣款人:
缴存人姓名:
缴存人身份证号码:
住房公积金账号:
委托扣款银行:
委托扣款账(卡)号:
联系电话:
六、在甲方规定的缴存期限内,如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如银行账户存款不足、冻结、挂失等原因)造成甲方无法扣划款的,乙方应在当月内及时补足所有欠缴金额。
七、因乙方委托扣款账户金额不足等原因造成连续4个月无法扣划款的,甲方将自动停止代扣,并封存乙方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乙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启封后,甲方继续按月代扣。
八、乙方可向甲方提出申请,按照甲方当年确定的标准,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
九、乙方在缴存地开立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且稳定缴存6个月后,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手续。
十、乙方可按照《赣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提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甲方申请提取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十一、乙方地址、电话、婚姻状况、委托扣款账户、卡号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甲方申请变更,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十二、乙方擅自撤销委托扣划款账(卡)号,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引起的责任,由乙方负责。如已向甲方申请贷款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十三、如乙方以虚假、伪造手段、资料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甲方有权按照江西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治理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知》(赣建金﹝2019﹞9号)和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防范和打击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管理办法》(赣市公金﹝2020﹞48号)的规定处理,并向乙方追回骗提骗贷的全部金额,包括贷款罚息。乙方如不退回,甲方报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十四、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含配偶):
日期: